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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采集服務工作規范
          作者:管理員    發布于:2021-03-10 07:22:26
          摘要:為貫徹落實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實施好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工程,更好地開展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采集服務(以下簡稱“信息采集服務”)工作,制定本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實施好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物流設施建設工程,更好地開展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采集服務(以下簡稱“信息采集服務”)工作,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獲得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支持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開展信息采集服務的有關工作,鼓勵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愿參與。

          第三條 信息采集服務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在農業農村部重點農產品市場信息平臺上建立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系統,結合《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參考技術方案》,構建自動采集為主、手工填報為輔的信息采集服務體系,實時采集農產品產地市場信息,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條 信息采集服務工作以“共建共享、上下互動、服務增值、多方受益”為原則,以提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我管理能力,輔助省市縣級政府部門監督、管理、決策為目標,建立“雙向聯動”的長效運營機制。

          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統籌推進信息采集服務工作,負責制定信息的采集、管理、處理、發布等工作制度和標準。農業農村部市場與信息化司負責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系統運維管理和農產品產地市場信息的分析研究。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冷鏈物流標準化委員會為信息采集服務提供決策咨詢及技術支持,并適時開展相關技術培訓,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統籌轄區內信息采集服務工作,負責制定本地化的信息采集規范、技術方案等工作。地市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督促指導推進各縣(市)信息采集服務工作??h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信息采集服務工作的日常指導、管理維護等工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負責信息上報工作,包括信息自動采集傳輸設備的購置、管護和更新等。

          第二章 信息采集點選擇與建設

          第六條 信息采集點依托建設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選擇具有一定建設規模、運營規范、積極性高的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等市場主體,確保信息采集、電子商務、服務指導等發揮實效。 

          第七條 信息采集點要充分利用現有設施和條件,補充相關設施設備,避免重復建設。

          第八條 信息采集點要在農業農村部重點農產品市場信息平臺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信息系統登記注冊,納入統一管理,并享受信息服務。 

          第九條 信息采集點要具有采集設備、傳輸網絡和持續運營能力,使用符合入網要求的設施設備開展數據采集,能夠穩定供電,確保信息傳輸安全、規范。 

          第十條 每個信息采集點,應至少配備1臺倉儲設施環境信息采集設備(多通道采集儀),1臺滿足需求、具有信息自動采集和數據傳輸功能的稱重設備(電子秤/電子地磅)。對于規模較大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配備多臺信息采集設施設備。信息采集設施設備應符合《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建設參考技術方案》的要求。

          第十一條 信息采集點應具有寬帶網絡,信息采集設施設備能夠通過互聯網傳輸相關信息;也可通過蜂窩數據網絡(4G/5G)傳輸信息,網絡應保證持續穩定連接。 

          第十二條 信息采集點要開展規范化運營管理,具有持續運營能力,能夠保證數據持續采集,對信息采集設施設備定期維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委托合格服務商進行信息采集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和維護服務。 

          第三章 信息采集內容和方式

          第十三條 信息采集內容包括農產品產地流通信息和貯藏環境信息。

          第十四條 農產品產地流通信息包括產地、品類、重量、價格和流向等。

          第十五條 農產品貯藏環境信息包括農產品倉儲保鮮冷鏈設施的溫度、濕度、氣體濃度等。 

          第十六條 信息采集采取自動傳輸為主、手工填報為輔的方式。農產品市場流通信息通過稱量設備獲取,自動傳輸農產品產地、品類、重量、價格、流向等信息。已配備稱量設備的采集點,稱量設備如不具有信息采集和數據傳輸功能,應安裝符合要求的信息采集傳輸設備。新購置的稱量設備應具備通信功能。貯藏環境信息通過多通道數據采集儀自動采集傳輸。信息采集點應保證準確持續傳輸各類信息。

          第四章 信息分析與服務

          第十七條 部省市縣各級部門可對不同口徑的農產品市場分析進行統計監測和預警信息發布。農業農村部可分析研究全國農產品產地市場信息,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可分析研究所轄區域內農產品產地市場信息,地市級、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可分析研究所轄區域內匯總的農產品產地市場信息,未經許可不得將個人信息向外發布。 

          第十八條 準確持續報送信息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自愿選擇信息服務,主要依托手機APP獲取。鼓勵各地創新服務方式,推動將益農信息社與倉儲保鮮冷鏈設施相結合。

          第十九條 信息服務包括管理、政策、市場、科技、電商、品牌、金融七大類服務,可根據市場需求對服務功能進行拓展。 

          管理服務包括倉儲保鮮冷鏈設施的農產品出入庫管理、貨品信息管理、設施儲能供需對接、設施經營成本管理等,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智能化管理系統服務,提升科學經營管理能力。 

          政策服務包括國家、省、市、縣各級政府部門三農相關政策的通知公告,優先推送所在地的項目申報信息、產業政策信息,幫助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時了解政策動態。 

          市場服務包括主要農產品市場行情、價格走勢分析、供需分析、風險預警等,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銷售農產品提供決策參考,提升產銷對接效率。

          科技服務包括國內外先進科技成果信息發布、權威專家咨詢、在線培訓等,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隨時隨地的技術指導,加快科技應用與推廣。

          電商服務包括平臺銷售、開店入駐、產品營銷、供求發布等,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快速直接面向消費者的平臺,拓寬農產品產銷對接渠道。 

          品牌服務包括品牌塑造、營銷推介、價值評估等,為農產品提供品牌培育與市場營銷指導,提高產品附加值。

          金融服務包括農業保險、貸款、金融擔保等,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資金保障,增強農業抗風險能力。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部市場與信息化司負責對信息采集服務進行監督,采取日常監督或專項監督的方式實施,并公布監督投訴咨詢方式,便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產品及服務機構違規行為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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